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哲学
一、韦伯的生平
马克斯韦伯1864年出生于图林根的埃尔福特市,长于柏林。他的父亲是一位法学家兼市政议员,母亲是一个虔诚的加尔文教信徒。韦伯的家庭在柏林属上层资产阶级,在他们交往的圈子里有许多杰出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家,其各包括狄尔泰、蒙森、施密特、舒贝尔等。
韦伯少年时期多病,但天智聪颖,智力早熟。中学时代即博览群书,对文学、历史、哲学、经济诸领域都有浓厚兴趣,为他日后从事社会学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韦伯18岁进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1889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中世纪商社的历史》。1897年,韦伯在海德堡大学任经济学教授,在此期间,他与宗教史家特洛尔奇和哲学家李凯尔特过往密切。此后,韦伯患精神病症,历时五年之久,直到1903年才重新开始学术创作活动。这以后的一段时期是韦伯智力最为活跃的时期,他完成并出版了他的主要社会学著作,其中著名的包括:《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经济与社会》(第二部,1911-1913)、《儒教》(1915)《印度教与佛教》(1916)、《古代犹太教》(1917)、《宗教社会学论文集》(三卷)等。1920年6月14日,韦伯死于肺炎。
韦伯的思想植根于德国人文主义思想传统。他关注的问题是主观行为动机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哲学的角度看,不是以某种人性或非理性解释人的价值取向,而是立足于社会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从社会制度来说明人的价值取向,属于文化哲学的范畴。韦伯的核心概念是合理性。合理性为个人的价值取向提供了一个普遍的参照,为建立一门关于社会活动和社会制度的科学提供了逻辑基础。其二,从个人的行动出发解释社会结构及其变迁,属社会学范畴。哲学对韦伯思想的研究着重于他的方法论以及对人类行为所进行的社会学的阐释。
二、探索社会文化问题的路途
韦伯探讨社会问题的出发点是个人的行动,他认为社会学是一门理解社会行动以便对其过程及影响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对社会学来说,个人及其行动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有意义的行为的上限和唯一载体。这一理解无疑与狄尔泰等人所倡导的精神科学的方法论有关,人-社会-历史的现实不同于自然的现实,它是由个别的人的主观行动造成。相对而言,群体、组织都是许多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不具有终极的意义。在这一点上,韦伯就与深受实证主义影响的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区别开来了。按照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是一种独立于个人并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客观现实。这种观点代表了对社会的一种理解,可以称之为社会唯实论;韦伯代表了对社会的另一种理解,可以称之为社会唯名论。
因为社会行动总是个别的主观的,因而对它的研究就不能套搬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韦伯强调理解对正确把握社会行动的意义,理解就是体认、投入,是解释学强调的一种方法,它被认为是我们进入社会现实的唯一途径。因此韦伯的社会学也称为理解和社会学。理解总是包括着研究者个人的主观参预,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偏见,但是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价值干预而妨碍研究的客观性。因此,韦伯在强调理解的同时又强调价值中立。价值中立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条基本准则。
韦伯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突出方法就是他的理想型分析。所谓理想型,即是理论模型,它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但又不同于单纯的经验。以理想型作为标尺去衡量和评价经验事实,是社会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韦伯以此区别于实证的社会学,同时也超越了关于社会的任何思辩的或先验的臆想。
三、社会行动的类型
要理解社会行动,必须假定社会行动具有某种可理解性,这是我们从社会崐行动的个别性和主观性走向普遍性和客观性的中介。这就是行动者的感情、思想和动机。一种在群体中得到普遍理解的感情和思想就可以说是具有客观性的,它的背后隐含着文化的价值观念和现实的利益考虑。韦伯用合理性概念加以表述。它为我们客观地评价人们的主观行为提供了一个参考。与此相对,如果一个行动者的主观经验是不可理解的,则是不合理的行动。依此,韦伯将社会行动区分为合理行动与不合理行动。
1。合理性是韦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与行动所表现出的自觉程度有关。决定行动的有两种因素:目的与手段,因而对行动的思虑也包括对工具和手段的思考。每一个人总是面对许许多多可能性,因而也面临着许许多多目的。但他必须在众多的目的中选择一种,这种选择就涉及到理性的思考。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选择哪一种呢一般都会选择熊掌,因为熊掌更好吃,营养价值更高。这就是一种理性的考虑。其次是对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的选择。这包括对现实可能的考察、对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思考,以及对不同行动路线的权衡比较等等。当行动完成以后,就可以客观地确定目的实现的程度。韦伯称之这种合理性行动为目的合理性(Zweckrationalitat)。目的合理性是以个人选择的目的来解释和说明行动。学术界广泛译作工具合理性是不确切的。
在工具合理性行动中,行动的合理性从属于一个目的体系,即个人的社会行动总是从一种目的到另一种目的。如我们今晚来听课是为了提供哲学素养,提高哲学素养是为了将来更好地工作,更好地工作是为了成功或其它什么,等等。在一件行动背后总是包含着行动者自觉不自觉的种种考虑。但是,在工具合理性行动中,没有一个最终的目的。所有的目的都是走向其它目的的手段或途径。
另一种合理性韦伯称为价值的合理性(Wertrationalitat)。与工具合理性不同,价值合理性认定某种绝对的目的,它是信仰的对象而不是理性选择的对象。终极的价值是不合理的,它不容人客观思考和选择;只有手段才是理性思考的对象。因此价值合理性实际就是通过所信仰的价值解释行动或赋予行动以合理性。
韦伯所谓的价值合理性主要是针对宗教行动而言。价值合理性行动如何导致相应的社会结构、它在社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及不同的文化中的表现形式,这是韦伯社会学关注的重要课题。在韦伯看来,现代文明的全部成就和问题都来源于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之间的紧张和对立。近代欧洲文明是理性主义的产物,只有在合理性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支配下,才会产生出数学和自然科学,才会产生合理性的法律、社会行政管理制度和社会劳动组织形式。但是韦伯只把理性主义在上述社会生活中的表现看作理性主义的形式方面;在他看来,在这种理性主义的发展中还存在着价值的合理性,即它使目的合理性行动从属于价值理想。因此他也称这种价值的合理性为实质的合理性。
2。不合理的行动包括传统行动和情感行动两种。它们之所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是因为这些行动是未经思考和反省的。传统行动指由于习惯而从事的行动,如一个人的习惯行为,受传统文化影响的行动等等。固步自封、墨守成规,都是传统行动。每一种变法革新运动都会遭到来自传统行动的阻碍,有许多传统行动明明是不合理的,但因为它是传统的,它就能为一部分人认同。
情感行动指受情绪和感支配的行动,或者说由于一时冲动所采取的行动。它也不没有经过意识考虑和反省的。它在生活中也占有很大的比例。许多行动都是不可理喻的。有的行动看似有道理,其实是没有经过认真思考的。它们都是不合理的行动。
当然,以上对行动的区分只具有理想的意义。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一种行动都没有这样单纯。每一种行动都可能包括多种因素。而且搁在不同时代或环境下,对同一种行动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如流浪,是许多青春少年容易产生的情感冲动。它也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对现实的不满,对远方的向往等等。但是这些都不是目的。流浪不是走向某个目的的合理途径,也不具有终极的意义。也许人的小孩把它想得很神圣,其实是一种情感冲动。还有隐居,在今天也只能是一种情感冲动。但是,如果在浪漫主义时代,流浪就可能是合理的,例如它可能是走向艺术的一条可靠途径;在中国古代,隐居也可能是一条牟取社崐会地位和声誉的终南捷径。
三、行动与文化价值
韦伯并不满足于对社会行动的经验探讨,而是进一步从行动深入到影响行动的各种文化前提,特别是宗教及其伦理。这是韦伯社会学的主要特点。韦伯对宗教的研究所依据的是合理化原理。宗教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如何逐步减轻其巫术和迷信色彩,产生普遍的社会伦理,以及这种伦理是如何影响人的经验行为的。韦伯考察了儒、道、佛、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等世界性的宗教,认为所有宗教都旨在拯救,但它们对于拯救的理解及拯救的途径各不相同。
韦伯通过对宗教的发生的分析考察了各种宗教之间的文化差异。
1。一切宗教都是建立在先知预言的基础上。先知指那些代神立言的人,他们颁布戒律和教条,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规范。韦伯认为,先知有两种类型:伦理先知与楷模先知。伦理先知将上帝的旨意布达给民众,要求人们当作伦理来服从。如犹太先知。由此他可以发展出一套系统的教规教理,对世俗生活的控制无孔不入。而楷模的先知凭借个人的榜样向他人显示宗教救赎之路。这种先知不讲神圣使命和伦理责任,而是劝诫人们照他丁人的方式去寻求解脱。如佛陀。这两类先知都具有打破原始宗教和民间宗教的神秘巫术传统,提高宗教的理性化程度的性质。
韦伯认为,由伦理先知和楷模先知倡导的宗教有不同的类型:伦理先知通常是借助神圣与世俗的对立确立伦理的戒命,引导人们通过实践伦理追求从尘世到天国的外在超越;而楷模的先知显示的是神人一体的虚幻境界,凭借美德善行教育人和影响人。他们的宗教伦理建立在人与世俗的对立上,要求人们重耻知辱,追求在世与神融为一体的内在超越。比较而言,西方宗教更多地与伦理先知的预言相联,总体上属于禁欲主义的宗教;东方宗教则与楷模先知相结合,总体上属于神秘主义的宗教。禁欲主义是自视为神之工具的人依照神的意志而做出的虔诚的行动;神秘主义看到的则是一种冥想式的拥有神圣。禁欲主义忙碌于尘世中,企图通过在世俗的职业中的工作驾驭动物本能与邪恶的东西;而神秘主义则逃避世界,企图通过冥想和默祷拥有神圣。犹太教、基督教的先知凭其个人的人格魅力将上帝的旨意外化为一种世俗的伦理体系如摩西十诫、登山圣训等,引导人们做出禁欲行动。这是一种介入世界、参与世俗生活的外在行动。东方宗教则发展出一种精神救赎论,它追求的是虚空,一般的民众是无法达到的。
儒家具有明显的入世理性主义。治国平天下,是入世。不语怪力乱神,是理性主义。但是并不彻底,如孔子并不否认鬼神的存在;也回避超越存在,不讨论罪和救赎问题。现世与超越之间的紧张极小。在韦伯看来,儒学的内涵,与其说是宗教,不如说是伦理、礼仪体系和实践经验的结合。
2。韦伯把宗教伦理看作绝对伦理,表征宗教的终极价值。它表现在首先判断中是非此即彼,要就全有,不然全无。登山训词和福音书的伦理要求,一个人一定要在每一件事上都是圣徒,至少要在信念上是如此。绝对伦理都具有出世的价值倾向。那么如何把这种伦理运用于尘世呢
一切伦理取向的行动,都可分为两类: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这两类准则根本上是对立的。信念伦理主张,一切行为的伦理价值在于行动者的心情、意向、信念和价值,它使行动者有理由拒绝对后果负责,而将其责任推诿给上帝和上帝容许的罪恶。责任伦理则认为,一个人行为的伦理价值只能在于行为的后果,它要求行动者义无旁顾地对后果承担责任。前者属于主观上的价值认定,行动者以保持信念的纯洁性为责任;后者则要求审地度势做出选择。做为实践行动的伦理准则,责任伦理与此岸性相联;信念伦理与彼岸性相通。责任伦理愈强,就愈要求对目的的合理性给予充分认识,这是一种入世的伦理;信念伦则只对上帝负责,把善恶准则放在主观信念、意向上,凡符合信念的行动即为善,否则为恶。
把不同的伦理行为与不同的救赎方式结合起来,可以区分出四种社会行动类型:责任伦理与行动的此岸性结合起来,是工具的合理性;把责任伦理与行动的彼岸性结合起来,是传统行动;把信念伦理与此岸性结合起来,是价值合理性;把信念伦理与彼岸性结合起来,是情感行动。这是韦伯从文化角度对社崐会行动作出的解释。
3。韦伯承认,经济生活对于人们的行动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他反对经济决定论,而主张多元决定论。文化,特别是一个人的价值和伦理观,并不是物质状况的简单反映。思想和理想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结构施加有限的但独立的影响。这被认为是韦伯对马克思理论的有力修正。
韦伯最有影响的工作是探讨了新教伦理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他发现,新教伦理都包括了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新教强调克己勤奋,避免懒散和纵情享乐,而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限制消费以便扩大再生产,因而韦伯认为,在新教的伦理要求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动机模式中存在着“选择性的亲和”。韦伯所说的是“选择性亲和”,决非简单地断言新教引起资本主义。不能把韦伯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片面化,从文化与经济之间寻找单向的因果关系。我们在讨论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时就常常陷入这个误区。如针对韦伯的观点,努力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发展现代化的模式,其实是建立在对韦伯理论的误解的基础上。
五、社会结构形式
韦伯并不承认超越于个人行动之外的社会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结构在他的视野之外。不过对社会结构的分析是建立在对社会行动的分析的基础之上。在他看来,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只能作为社会行动的可能性把握,例如经济上的阶级就是由所拥有财富而决定的享有同样生活机会的一类人,而一种合法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人们对这种秩序的认同的基础上。
1。社会分层理论是韦伯关于社会组织的基本理论。在这个问题上他与马克思基本上是一致的,认为经济是社会分层的重要依据,一个社会阶级是由那些在经济上生活变化相同的人组成。但他认为,除了经济基础外,还可以依据名誉和政治地位分层。地位并不是经济状况的简单反映,它具有自己的独立意义。一个地位群体常常是由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和习惯,以及与其它地位群体之间的距离感结合而成。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我们注意到一些暴发户的炫耀性消费,就是追求优越地位的一种表现。此外,政治权力也是分层的一个依据。它与经济与地位密切相联,但也有差别。
2。权威类型与社会组织形式。个人的社会行动构成社会结构的基本材料,从社会关系层次上升到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合法性的概念是韦伯分析经济、政治和宗教制度的基础。在他看来,合法的社会秩序并不是建立在个人的习惯或自我利益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们把社会秩序的内在规范作为有效的规则接受的基础上,这些规则是法律的基础。任何秩序都是建立在权威结构的基础上,或者反映出一种权威结构。依据对社会行动的分类,韦伯区分出了四种权威结构:传统权威、感召权威、合法权威以及混合型权威。
传统权威依靠传统的神圣性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它从家庭关系中发展出来。韦伯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权威:老年人统治、族长制和世袭制。封建专制即这样一种权威形式。
感召的权威以领袖人物的个人魅力为基础。“感召力”()通常被用来称道宗教领袖的非凡才能,这是上帝的一种恩赐。感召权威既不同于传统权威,也不同于合理合法的权威,它建立在追随者的崇拜的基础上。例如,某些政治领袖的权威就具有感召权威的特点:他的聪明睿智、他的才干德行乃至他的出生都不神化,事实上这样一种权威在某个时候也是行之有效的。再如现在的大气功师们,也具有感召的权威。他们的权威更多地建立在他们权能的基础上。
合法的权威指遵守正式制定的法规则基础上的权威。它是以非个人的方式来统治的。一个人拥有权威并不是出自他的人格力量,而往往是由于他所占据的社会地位使然。一些在宦海沉浮的人往往感叹世态炎凉,在位时声势煊赫,失势时门庭冷落,如黎元洪。其实这是正当合理的现象。他之所以感叹乃是因为它误会了自己的权威。
混合的权威。以上三种权威类型都是理想型,现实生活中的任何一种权威也不会有如此单纯。事实上,现实的权威往往是混合型的,既是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同时又富有个人人格魅力,还与传统紧密相联。在中国,任何一个成功的政治领袖都需要调动这样几种因素。
3。官僚制。与建立在大家庭和人际关系上的传统管理形式相比,现代官僚制是迄今所制定的最有效的、最系统的、最有希望的社会组织形式。它反映了高级的工具合理性。官僚制的最大优点是它的社会关系的非人格性、系统分工及合理的运作。官僚制的合理性在于它注重技术效率而不是人的需要或终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组织的整个目标,或者它的常规职能,会妨碍人的需要的满足,因而从道义上讲,它又有其不合理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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